依据本条规定,合同的约定解除可分为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形,分别对应本条第1款和第2款。其中,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称为合意解除。合意解除,又称协商解除,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的合同,该新合同的目的在于解除当事人原先订立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因合意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先订立的合同,与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没关系。因此,民法学说又将“解除合意”称为“解除合同”或“反对合同”,从而使之与约定解除权相不同。
合意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同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情形,其不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因合意解除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因而同样需拥有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合同经合意解除后,原合同关系遂终止,当事人既无权依据原合同向合同他们当事人倡导权利,也无须再根据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假如当事人仅达成一致赞同解除原合同的合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建议的,也不可以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成效。在合意解除的状况下,是不是恢复原状、是不是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与是不是发生赔偿损失责任等问题,均需要合同当事人协商处置。假如当事人双方在合意解除时没对诸如违约赔偿等问题作出约定,当事人在合意解除后还能否倡导违约责任?有些看法觉得,合意解除是当事人意思协商一致的结果,解除协议中若没对赔偿损失等事情作出明确约定,也没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有关约定的,应视为没约定。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对此,大家觉得,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舍弃与当事人权益休戚有关,应予明示,解除合同合意中未就附带产生的赔偿损失问题作出约定,不可以当然视为当事人舍弃对赔偿损失倡导权利。合同没达到实质性违约的程度,但假如各方均一致赞同解除合同,法律自无禁止必要,但解除是什么原因仍然大概是基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故即便双方在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没就各自或一方的赔偿问题作出专门约定,也不适合觉得当事人事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的索赔倡导,一概不应得到支持。尤其是,合同解除后,各方当事人还可能履行必要的返还财产义务,在返还和受领过程中不排除出现财产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形并不是不可预见,故即使在此前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合意中没对此风险作出约定或安排,也不可以据此觉得当事人已经当然地舍弃了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约的形式,在合同成立将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因协商一致而缔结合同,也有权对解除合同的事由作出约定。本法对约定解除权作出规定,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解除权与合意解除一同构成合同约定解除的完整内容。因约定解除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故其不同于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解除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自解除条件收获时起即失去效力,无须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反观约定解除权,因其属形成权,故需要通过以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为要点的单办法律行为行使之。亦即,约定解除权所关注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是不是产生,故在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合同并未即时失去效力。假如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不可以使解除权,合同效力依旧如故,不受影响。只有在解除权人向合同他们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到达他们当事人时,合同效力才能归于消灭。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收获时,合同效力当然归于消灭判然有别,不可不察。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方法不论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但单纯的沉默不能觉得系解除权的行使。约定解除权作为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舍弃行使。当解除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在肯定的期限内不积极行使解除权,则合同继续有效,或者解除权人的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信任其不再行使解除权而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双方以实质行为变更了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些约定解除权相应消灭。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欲发生解除合同的成效,须经法定程序,具体而言:当事人以公告方法解除合同的,于合同相他们知道公告或公告到达相他们时发生效力。而且,公告解除的意思表示不能撤销,若非这样,则合同法律关系易陷于反复不安定的状况,必然令合同他们当事人无所适从,不利于相他们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当事人以提起诉讼的方法倡导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对该倡导经审理予以确认,合同溯及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他们时解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