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什么?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指为了保护行人、其他汽车驾驶员等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机会动车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受害人而强制需要机动车辆预先缴纳保险费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除去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准时得到赔偿以外,还可以减轻肇事机动车辆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事实上是一种责任保险,依据《中国保险法》规定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中,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而不确定的第三人则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注册时或者年检时,都要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金,如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辆,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成本,并针对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受益人,也就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作为权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有关成本。假如保险企业的赔偿不够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继续向肇事人需要赔偿不足部分。
这种险无论是对于机动车辆一方还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都有着非常大有哪些好处。但因为这种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其营利的空间比较小,所以不少地方都没真正推行这种险种。不过从1日国内开始推行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用户和行人来讲都是一个让人欣喜的消息。那样对于之前的交通事故应该怎么样适使用方法律呢?以前机动车辆也要上险,但上的全部是商业险,在商业险这样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是以前的方法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般都不追加保险公司为诉讼主体,只不过在法院判决肇事汽车承担责任后,依据法院的判决书,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是依据肇事汽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率来承担。所以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在没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地方,是将现行的商业第三者险视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适用《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定呢?还是仍然适用以往的方法或者《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呢?在现有些案例中,有些法院把商业第三者险比照为第三者强制险来对案件进行断定。虽然目前实行的第三者险不是法定的强制第三者险,但各地的现行第三者险是汽车登记年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行政强制性,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也明确指出: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根据各地现行做法,使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约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需要``````而且从今年的7月1日开始,国内将普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现行第三者险是商业险,保费测算已经含有收益空间,而且行政强制力所带来的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剧增,使现行第三者险给保险公司带来比原有预期高得多的价值,此种情形已经长达数年,因此在强制第三者险没推行之前发生的案件,用现行第三者险暂时替代更不是不能的。而且《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行多时,假如仅由于强制险的问题而束之高阁,会损毁法律的尊严,也会让受害者有一种觉得法院对保险公司网开一面的不好的印象。